建住字〔2016〕42号
关于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
县住房管理办公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保护房产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帐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和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存量房资金监管的通知》(盐房管〔2014〕72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的原则。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建湖县支行负责全县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住建局委托建湖县房产服务中心负责实施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各商业银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二、二手房交易资金为交易双方约定的购房款,包括购房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全部交易款项,不含各项税费。
三、托管机构应开设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交易资金的存储和支付。托管机构应在房屋登记机构设立窗口,提供专项服务。
四、交易双方凭《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房屋交易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提供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的储蓄卡(存折),到托管机构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和托管账户。
五、房屋交易中因赠与、交换、拍卖、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和投资入股等无现金交易的情形可以申请免于资金托管,但双方必须在资金托管机构处签订免于托管的声明。
六、买方应在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将交易资金全额存入托管资金专用账户。
全额付款的,买方将全部购房款存入托管资金专用账户,凭银行进账单至托管机构换取《资金存款凭证》,并与卖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办理银行贷款的,买方凭《资金托管协议》将首付款存入托管资金专用账户,并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将购房贷款全额划入托管资金专用账户后,买方凭首付款银行进账单据和放款凭证,至资金托管机构换取《资金存款凭证》。买卖双方持《资金存款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转移和抵押登记等手续。
七、房屋转移登记及相关的抵押权设立登记完成后,卖方凭托管机构开具的资金付款凭证,办理资金交割。资金托管期间,
账户内的资金不提现,托管机构及银行不收取托管手续费。
全额付款的,买方持身份证明、收件受理单等相关证明材料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卖方持《资金存款凭证》、《资金托管协议》和本人身份证明至托管机构办理资金交割。
办理银行贷款的,房屋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完成后,贷款银行持相关证明材料领取《房屋他项权证》。托管机构应及时通知卖方持《资金存款凭证》、《资金托管协议》及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交易资金的交割手续。
八、因买卖双方约定终止交易或不具备房屋转移、抵押登记条件的,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后,持《资金托管协议》、身份证明和情况说明到托管机构办理《资金托管协议》解除手续。买方凭托管机构出具的资金付款凭证,支取交易资金。
已办理银行贷款的,托管机构应先将贷款资金划转至贷款银行,买卖双方持《资金托管协议》、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托管机构办理《资金托管协议》解除手续。买方凭托管机构出具的资金付款凭证,支取交易资金。
九、房屋登记机构在受理二手房产权转移登记时,应查验《资金存款凭证》或免于托管的声明。对申请银行贷款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将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抵押权设立登记合并办理。
十、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协助交易双方当事人办理资金托管的各项手续,保证经纪合同中交易资金支付的约定条款,与《资金托管协议》一致。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代收代管二手房交易资金,擅自收取或挪用交易资金等。
十一、托管机构应本着确保交易资金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操作规范和流程,加强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十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资金托管机构加强监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二手房交易资金的,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对托管机构违反《资金托管协议》,托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理;给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单位应先行赔付,并依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中国人民银行建湖县支行
201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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